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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对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2018-12-07 09:58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陈良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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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817号)的规定,于20187月至11月,抽取你公司2017年代理的6个玉林市市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现对检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存在的问题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未列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含有限制性条款。

(三)评审方式及要素中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四)采购文件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送采购人不符合规定

(五)以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

(六)逾期退还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

(八)项目流标后无现场有关人员签字书面记录。

二、处理决定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2697961,地址: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建安街1号。

 

 

                                                                       玉林市财政局
                                                                     
2018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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