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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8〕17号)的规定,于2018年7月至11月,抽取你公司2017年代理的4个玉林市市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现对检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存在的问题
(一)竞标公告中“联系方式”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地址。
(二)评审方式及要素中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三)无专家库专家抽取表。
(四)以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逾期退还保证金。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未列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处理决定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2697961,地址: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建安街1号。
玉林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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