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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西双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双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3号富雅.国际金融中心G1栋1805-1806号
二、基本情况
2023-2025年度玉林市审计局协审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查实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框架协议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和你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回函等证据证明。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1,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玉林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5-269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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