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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

2020-06-03 16:00     来源:玉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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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于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更好地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特编制此期专刊,以供学习参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

一、《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根据我国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深化的形势及要求,对《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全面规范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

1.调整了适用范围。《条例》除适用于国有单位,还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并纳入调整范围,凡有《条例》所列举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予相应的处理、处罚和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还赋予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3.界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一是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近400种具体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17类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二是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主体,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种类。《条例》将财政违法行为主体分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个人两大类别,分别规定其财政违法行为种类。

4.完善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一方面,对财政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理、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另一方面,区分违法行为主体,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采取了对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及警告和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方式,对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外,还设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5.规范了财政执法手段。为解决财政执法中缺乏手段,执法难的问题,《条例》赋予了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权限,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要求。

6.明确了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条例》的颁布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有法可依,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

2.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条例》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赋予了执法主体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并规范了执法的相关程序,从而对加强和改善财政行政执法,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了良好条件。

3.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具体处理措施,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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