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玉林市财政局对玉林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93号的答复

2019-06-21 16:27     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陈良璋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温文冕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按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给辖区乡镇用于城镇化建设》(第9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1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全面实行自治区财政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以加快推进广西城镇化发展。

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变动是:由原来自治区对市、市对县的财政管理方式转变为自治区直接对县的管理方式。自治区财政将收入报解、财政结算、转移支付、资金调度、债务管理、项目申报、工作部署等财政政策直接下达到县级财政,市级财政不再对县级财政下达财政政策。县级土地出让金及房产开发的配套费属于县级收入,因此,市层面不宜出台相关政策或文件硬性规定县级允许从土地出让金、房产开发的配套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项目地块辖区乡镇政府用于当地的城镇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财预〔2005〕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意见》(桂财预〔2006〕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我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办发〔2007〕214号)文件,改革我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简称“乡财县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乡镇财政进行监督和管理。“允许从土地出让金、房产开发的配套费中,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项目地块辖区乡镇政府用于当地的城镇化建设”的建议,属于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政体制调整事项。县镇收入范围划分、理顺县镇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调整县镇财政管理体制、实现县镇事权财政相匹配,属于县级职责。

我市县级财政已在统筹各乡镇的收支基础上,对上级及本级乡村振兴、涉农资金、扶贫资金、扶贫易地搬迁等相关资金进行整合,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预算用于乡镇的城镇化建设,从资金整合的覆盖面看已超过按比例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但是,由于我市市级和县级可用财力仍较为薄弱,乡镇城镇化资金的投入还很有限,尚难以满足目前乡镇城镇化的需要。

下一步,市级财政将抢抓中央、自治区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机遇,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最大限度利用上级资金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加强对县级财政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植壮大县级税源,确保县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县级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加快推进乡镇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承办人及电话:陈秋怡    2676326

 

 

 

                            玉林市财政局

                           2019年64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