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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和《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国家信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目录。
一、申诉求决类
(一)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会计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例如:
1.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
2.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会计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例如:
1.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低保、临时救助、农村危房改造等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申请受理、资格认定、补助发放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反映对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反映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等。
例如:
1.反映一些地区违规乱收费,越权取消、减免法定或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问题,对于市政府或县区政府的上述违规行为,引导其向自治区财政、价格部门提出。
2.反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成绩复核等问题,引导其向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
3.反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培训机构选择、学分折算、免于继续教育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
4.反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补办,咨询证书是否有效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四)内部申诉。
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例如:局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人事科、人社局提出申诉。
(五)政府采购投诉、复查(复核、复审、复验)。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例如: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引导其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二、揭发控告类
(一)行政监察。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1.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举报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3.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引导其向自治区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反映。
(二)纪律检查。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例如:反映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导入纪律检查途径,由纪检组、人事科、党总支等部门进行处理。
三、信息公开类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例如:申请公开财政收支信息的,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四、财政业务类
主要法律依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例如:
1.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了解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批进度等,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
2.申请税收有关政策,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或税务业务渠道反映。
3.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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