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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飞腾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腾飞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相人山路2号红太阳家具市场内7栋A211号
根据群众来信举报,你公司在玉林市实验中学学生双层铁架床项目(YLZC2017-J2-0912,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立案、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7年12月20日,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接受玉林实验中学委托就本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你公司参加本项目响应报价,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冷轧钢板检验报告(NO:(2015)GJ-WT-T0268)》(复印件)、《钢管检验报告(NO:(2015)GJ-WT-T0269)》(复印件)。经向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查询,你公司递交的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与出具检验报告的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存档报告原件不符,不是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无效;
二、处以采购金额(¥99.9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柒元(¥4997元);
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收款单位:玉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营业部;账号:611957503681),罚款缴纳后请将转账回执寄送我局(收件人:玉林市财政局;地址:玉林市建安街一号;联系电话:0775-2680769)。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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