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09日 |
| 标 题: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差旅费报销范围和规范差旅费收交管理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市财行〔2025〕3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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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直党政机关差旅费报销范围进行规范和动态调整,并进一步加强差旅费收交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到玉林北站接站、送站等公务行为差旅费报销及调整部分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一)到玉林北站接站、送站等公务行为差旅费报销事宜。
常驻地在玉林城区范围内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玉林北站接站、送站等公务行为,不予报销差旅费。除了接站、送站外,到玉林北站开展考察、调研、检查等工作可按照市直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常驻地不在玉林城区范围的市直单位以上公务行为,参照属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二)调整部分区域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对《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玉市财行〔2019〕54号)到部分县(市、区)出差报销范围及报销标准予以调整(详见附件)。
二、规范差旅费收交管理事项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玉市财行〔2019〕54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差旅费收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伙食补助收交标准。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应当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缴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市内交通费标准50%交纳。
(三)接待单位职责。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四)票据管理。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三、执行日期及适用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市直各单位(含市直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标准明细表(调整后)
玉林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