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玉林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结合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取得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并加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且在玉林辖区内主要从事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业务产生的风险按规定进行代偿、补偿并给予一定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统筹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追偿所得以及其他资金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为1000万元。
第八条 履行市和县(市、区)政府的风险代偿责任。根据“4321”代偿分担机制要求,如果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先由担保公司代偿80%(含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的30%和政府的10%),之后再向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代偿分担申请,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 对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进行补偿。根据“4321”机制,担保公司需承担逾期贷款40%的代偿责任。年度代偿率超过1%(不含),但不超过5%(含)的代偿额部分,用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该部分代偿额50%的标准予以补偿。年度代偿率在1%以内的代偿额,由担保公司用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自行代偿。
第十条 对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进行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按担保公司年末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开展直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追偿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实施代偿追偿。业务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追偿所得在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政府的追偿所得,直接划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加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且在玉林辖区主要从事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并加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
(四)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本市辖区内,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自治区和本市区域发展政策。
(五)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一般不高于5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低于全部在保余额的60%;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在保户数不低于60%。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担保公司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不得超过5%。当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开展新的“4321”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八)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九)能及时按季度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 各申报机构必须通过监管部门的年度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将不予受理其补偿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市金融办提出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融资担保机构法人执照正副本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说明等;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对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且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市金融办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金融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市金融办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审核和确定,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在部门门户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一经查实,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失信名单,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机构,5年内不得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备查,并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每年申请补偿资金时,将上年度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4321”分担机制是指即担保公司分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30%、合作银行分担20%、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10%。
(二)融资担保代偿率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本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与其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融资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100。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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