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2018 年12月26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7〕6号)作以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本市行政辖区”与“玉林辖区”、第十二条第(四)项“本市辖区内”统一修改为“玉林市行政区域内”。
二、、第十二条第(五)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一般不高于5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低于全部在保余额的60%;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在保户数不低于60%。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一般不高于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在保余额占年末贷款担保在保余额比例不低于60%;单户贷款担保额 500 万元(含)以下的累计担保户数占年度累计贷款担保户数比例不少于60%。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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