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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02-18 15:49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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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6〕83号)印发的,暂行办法的印发对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精准地用好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起到很大作用。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精神不相符合。不相符的内容主要是:玉政办规〔2017〕6号中第十二条(五)款“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500万元(不含)以下...”,而桂政发〔2016〕62号文件附件1中第三点“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含)...”。

     由于以上原因,不利于实际工作,为了保持与自治区文件精神一致,更好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思路

起草过程中,《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为原则,对《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区域的统一表述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内容代市政府草拟了本决定,将有效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效率,精准地用好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更贴合业务实际操作需求。

三、主要内容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括两项内容的修改调整情况及相应《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此次修改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统一调整暂行办法所述玉林辖区为“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二)调整修改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五)项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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