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7﹞68号)、《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市财库﹝201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玉林市市直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制定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与上级文件精神相衔接。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7﹞68号)等文件精神,并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并通过内部自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程序后不断修改完善并最终定稿,保证本办法更合理、更科学。
(三)本办法共分为八章。包括资金存放原则、资金存放方式、资金存放规则等内容。
三、意见采纳情况
为更好地科学制定本办法,玉林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7﹞6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初步制定《玉林市市直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5月5日发函征求市农委等110个单位对本通知的意见。单位都表示无修改意见。
四、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7﹞68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市市直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八章,包括资金存放原则、资金存放方式、资金存放规则等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文件依据、适用主体和范围。
(二)资金存放原则
明确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
(三)资金存放方式
明确了资金存放方式有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
(四)资金存放规则
预算单位评选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综合效益的原则。
(五)资金存放流程
明确了资金存放的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的流程。
(六)资金存放风险防控
明确了资金存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七)资金存放的监管和问责
明确了资金的监管责任及有关规定。
(八)附则
指出本办法的实施日。
六、关键词诠释
(一)“预算单位资金”:预算单位的各类单位资金和代管资金。
(二)“单位资金账户”:预算单位为管理本单位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往来资金等而开立的账户。此类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等。。
(三)“代管资金账户”:预算单位为履行政府收缴、代管职能而开立的代管资金核算账户。此类账户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资金账户,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等。